(四)基层单位对上级提名的出国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坚持原则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 组团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通知有关单位选派出国人员,也可提出建议人选与有关单位协商,但不得越过组织直接与本人联系。否则,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有权拒绝给有关人员办理出国审查手续。
(二)对派出人员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审查把关,必要时可以对出国人员进行业务、外语考核。
(三)确定团(组)负责人,建立临时党组织,并对出国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有关方面的教育。
(四)组织出国人员归国后做好总结和个人鉴定。对于出国期间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审批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出国人员审查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出国人员的条件做好审批工作。
(二)根据中发(1987)21号文件精神,除对出国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外,还应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对团组人员构成进行审查。
(三)对基层单位的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表现,建立健全审批范围内的出国人员档案。
(五)定期交流选派出国人员的经验,不断研究在改革开放形势下选派出国人员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出国人员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邮电部人事司归口管理全国邮电部门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并负有协调和督促检查的责任,对重要问题作相应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指定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的党员干部负责出国人员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除组团单位指定的专人外,一律不得由出国人员本人催办审批事宜。组团单位和基层单位在未接到主管领导批准的“出国审查批件”之前,不得通知本人,防止产生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审查工作的必要时间,各单位应提前一周将有关材料报邮电部人事司(此时限不包括办理护照和签证的时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