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邮电部门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办法

  (五)从邮电高等院校流向中等专科学校的;
  (六)从邮电管理局机关及其所属科研设计单位流向地、市、县以下通信企业单位的。
  第十五条 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中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允许流动和辞职。凡辞职者,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如同意即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 在邮电部门内部人才流动中,出现擅自离职的情况时,对属于流向合理的人员,经接收单位和原单位协商同意后,可按人事管理权限补办正常调动手续,对流向不合理及确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放的,应动员其返回原单位;经教育拒不返回的,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流动人员的培训经费与住房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由所在单位派往国内、外培训学习,结业后五年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动者,所在单位有权酌收培训经费和其他费用。
  (二)居住本单位的住房,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动者,所在单位有权要求其交回住房或酌收建房经费。
  (三)个人与所在单位已有协议或合同者,可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
  (四)对于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人员调整和调配者,可根据情况,免收培训经费和住房。

第五章 调配纪律

  第十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人事部关于人事调配、人才流动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树立全局观念,做到派得进、调得出。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观念,严格调配纪律,抵制不正之风,严禁以权谋私。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弄虚做假违犯调配纪律的,应给以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被调配的人员应顾全大局,加强组织观念,服从组织调动,对无理取闹,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应视情况给以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