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6日)废止邮电部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通知
(1989年12月8日)废止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9)72号关于
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精神,现将这项工作部署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都要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我部(1989)邮部字478号文、(1989)邮部字384号文两项涉及清查“小金库”的通知,应结合本通知一并进行,遇有矛盾的地方原则上以本通知为准。通过这次清理和检查“小金库”,要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法制,把非法侵占的收入收回来,把各项财务收支纳入正常渠道严格管理。
二、清理“小金库”的范围
各单位,除了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外,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
三、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主要要求
(一)这次清查主要是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列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以及历年滚存的“小金库”的结余。自国务院国发(1989)77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小金库”的各项资金一律停止支付。违者从严查处。
(二)清查“小金库”的范围和内容,应按部转发的财政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89)财综字第119号文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如实上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金额,不得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报小不报大。
(四)在清理和检查“小金库”过程中,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可按照“小金库”实际上交数的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一万元。奖金来源可由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中列支。
(五)在清查“小金库”中如发现有贪污盗窃等触犯刑律行为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从重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