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报名组织单位对报名进行严格初审(包括政治素质、外语和业务能力三部分),并将初选结果提交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条 报名组织单位对每个岗位的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提交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初选专家材料应包括:报名组织单位推荐函、通过初选专家总名单、以及每位专家的报名表、工作学习简历、最高学历和学位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两部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外派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经两部领导批准后,下达外派专家名单及任务通知。
第十四条 外派专家赴任前,与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专家派遣国别和期限
第十五条 100名高级农业专家将被派往34个受援国开展工作,每个国家由2-3人组成专家小组,其中组长1名。
第十六条 按照“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专家在2007和2008年度分2批派出。
第十七条 每位专家被派遣的具体国家视专家的业务专长和受援国需要而定。在报批外派专家名单的同时报审专家派往国别方案。
第十八条 专家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经两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在外工作时间。
非英语国家的翻译配备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专家组顺利开展工作,为非英语国家的每个专家组配备一名翻译(法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要求翻译人员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相关外语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语口头和书面表达准确通畅,最好有从事外事工作的经历。所推荐翻译人选经评审后上报两部批准。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