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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
 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用语规范》)下发执行以来,各地普遍反映现行《用语规范》尚需补充,并要求在《用语规范》的商业部分中增设概括性行业及其经营范围规范用语,以适应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需要。经研究,在《用语规范》中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的七十七个小行业中,增设九个概括性行业及其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望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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