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工商[199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执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时,如何认定“非法印制”的问题请示我局,现对“非法印制”解释如下:
《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中的“非法印制”,是指违反《
商标法》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印制行为,如违反《
商标法》第
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的商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