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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失效]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逐级上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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