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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3]297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34号)的要求,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海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王 谦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wang.qian@zhb.gov.cn

  附件: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对保障北方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34号)的要求,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海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海河计划》为依据,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21世纪初期(2001-2005)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和《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漳卫南运河水质。在《海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务求实效,确保“十五”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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