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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规则

  第七条 国家科委所属单位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事项,是国家的核心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特别重要的危害,内容包括:
  (一)涉及国防建设,如泄露会使国家安全遭受特别重要危害的重大科技发展纲领、规划计划及其它文件资料;
  (二)从国外取得重要科技资料的秘密渠道情况。
  机密级事项,是国家的重要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内容包括:
  (一)国家年度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科研经费预决算及文件资料;
  (二)如泄露会影响国际关系,破坏国际科技合作或使我在国际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的我方谈判底牌、国际科技谈判协议书、合作计划及文件资料;
  (三)高技术、设备引进计划及泄露会使引进工作受阻,或在技术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的文件资料;
  (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的统计资料;
  (五)通过秘密渠道取得的具有重大技术和经济价值的科技资料、物品或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取得的我方承担有保密义务的机密级文件资料。
  秘密级事项,是国家的一般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失,内容包括:
  (一)未公开发布的科技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等资料;
  (二)未公开发布的系统的科学技术统计资料;
  (三)通过秘密渠道取得具有一定技术经济价值的资料、物品或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取得的我方承担有保密义务的秘密级文件资料;
  (四)如泄露会对我外事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的外事事项。
  第八条 不够列入密级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作内部事项处理,由单位确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重大科技成果及文件资料的密级划分按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产生的文件、资料、书刊等一切秘密事项,均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各类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审定程序是:主办单位承办人根据《保密法》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时应自行解密,需要升密、降密或变更保密期限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负责办理,原单位撤销的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对已经确定的国家秘密和保密期限的审查工作,由制发部门会同主办单位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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