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规则
(1990年10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科委的工作秘密,是国家秘密的一部分,国家科委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委系统的保密工作,建立国家科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保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国家保密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订委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和国家秘密、密级的具体范围,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协调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保密业务学习;
(五)查处委机关和委系统的失泄密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失泄密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改进委机关和委系统的保密工作,向上级机关和国家保密局报告工作情况;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保密工作。
第四条 委机关各厅、司,各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由单位领导人负责,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保密工作小组,或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小组或保密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委的各项保密规定;
(二)协助单位领导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三)定期进行保密检查,经常反映委系统保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
(四)协助委保密委员会调查处理本单位的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 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明显的,或在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明显的,应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六条 国家科委所属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如国家重大科技发展计划、规划、科研经费预决算、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及拟定中的重大科技政策等文件资料,均属保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