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帐户管理
工作中实施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技监局发(1993)006号 1993年4月27日)
国务院于1989年以国发(1989)75号文批转了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十个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决定用三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统一代码标识是由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一个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为了更好地发挥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作用,有利于银行加强对帐户的管理,维护经济和金融秩序,现将在帐户管理工作中实施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受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时,应分别查验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副本)》,并将代码证书中所注明的单位代码分别记入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登记簿上。
二、对已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要求各开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和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代码登记手续。对于逾期未办理领取代码证书和代码登记手续的单位,应督促其尽快办理。
三、部队和武警系统开户单位代码证书的查验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另行制定。
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变更、合并、迁移、撤销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受理时,除向其收回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在开户登记簿上注销其代码记录。
五、帐户查验代码证书的实施时间,根据各地区代码证书颁发的情况由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和人民银行商定,力争在1994年一季度前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查验登记代码证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