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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失效]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中期报告各十份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将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除在报刊上刊登之外,公司可不再以其他方式披露中期报告。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中期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中期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报送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中期报告所用的纸张应有良好的质量,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八)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地方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一、中期报告正文
  (一)财务报告
  1、财务报表
  公司在中期报告中提供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是简化的财务报表,也可以是完整的财务报表。
  简化的资产负债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流动资产
  (2)长期投资
  (3)固定资产净值
  (4)在建工程
  (5)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6)资产总计
  (7)短期负债
  (8)长期负债
  (9)股东权益
  (10)少数股东权益
  简化的利润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主营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利润
  (3)其他业务利润
  (4)利润总额
  (5)应交所得税
  (6)税后利润
  应提供的其它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每股收益率
  (2)净资产收益率
  (3)每股净资产
  (4)每股现金股利(在中期预分现金股利的情况下)
  资产负债表的报告日为公司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和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利润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和去年的相同期间。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及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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