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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审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监督、评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的工作,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监事会不干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业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举行2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包括委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统一计划、指标管理、统筹统还、专款专用的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采取委托代理方式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接受其他部门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按委托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员实行行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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