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今年夏收前不进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级营业机构的组建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及部分重点营业所,要设立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专柜,并保证代理业务的正常进行。今年下半年再有选择地进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级营业机构的组建试点工作。
(四)落实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划转工作。划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一经确定,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参加,具体研究资金划转问题。确定一个合理的、便于操作的分帐日,各家银行以分帐日有关项目的实际数额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资金(先由中国农业银行代为接管),并统筹解决有关银行的资金平衡问题。
财政部门也要确定一个统一的时间,将财政性支农资金划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先由中国农业银行代为接管),以便于开展代理存款、拨款业务。
(五)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与监督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施。
附件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
(1994年4月19日 国发「1994」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