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
监事会负责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并提出行长的任免建议,但不干预银行的具体业务。
六、经营管理
(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政贴息问题。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收入和资金来源的综合成本情况,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由财政部核定贴息数额并按季拨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年终统一清算。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要求财政部追加补贴:
1.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国家要求大幅度增加农业政策性贷款;
2.国家统一调整利率,导致借款和融资成本上升。
(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问题。
考虑到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风险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略高于现有专业银行的提取比例(专业银行今年为0.7%),可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提取呆帐准备金,核销以后实行差额补提。
(三)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四)关于金融债券的发行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每年发行金融债券的数量、期限、利率、对象和偿还方式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意见后确定。
(五)关于对委托业务的办理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其他部门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实行“谁出政策、谁拿资金、谁补贴”的办法。
七、筹建步骤
(一)在本通知发出之后,即着手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机构并配备干部。
(二)4月下旬召开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行及分行的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