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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
  监事会负责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并提出行长的任免建议,但不干预银行的具体业务。
  六、经营管理
  (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政贴息问题。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收入和资金来源的综合成本情况,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由财政部核定贴息数额并按季拨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年终统一清算。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要求财政部追加补贴:
  1.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国家要求大幅度增加农业政策性贷款;
  2.国家统一调整利率,导致借款和融资成本上升。
  (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问题。
  考虑到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风险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略高于现有专业银行的提取比例(专业银行今年为0.7%),可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提取呆帐准备金,核销以后实行差额补提。
  (三)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四)关于金融债券的发行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每年发行金融债券的数量、期限、利率、对象和偿还方式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意见后确定。
  (五)关于对委托业务的办理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其他部门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实行“谁出政策、谁拿资金、谁补贴”的办法。
  七、筹建步骤
  (一)在本通知发出之后,即着手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机构并配备干部。
  (二)4月下旬召开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行及分行的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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