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部分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现有信贷基金中划转,其余部分由财政部划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运营资金的来源是:
(一)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三)财政支农资金;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五)境外筹资。
三、业务范围
根据《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并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二)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三)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四)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五)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六)发行金融债券;
(七)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八)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九)境外筹资;
(十)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其基本职责是:制定本系统的中长期发展
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定工作方针和具体任务;制定系统内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运用和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产及负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的统借统还;调剂系统内资金;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农项目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下列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在计划单列市和农业大省的地(市)设立分行的派出机构;在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比重大的县(县级市、区)设立营业机构。上述分支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经营、管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贷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