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管理的专职机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按照产权管理关系,中央国有企业(含子企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批。地方国有企业由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上市公司地方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批文件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列入国家级试点和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立时的国有股权管理
(一)内容。
1.参与选择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决定试点范围、顺序和重点。选择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的规定,经营业绩较好,盈利能力较强,有一定管理水平,拟筹集的资金有明确投向和良好的收益前景。具有超常利润水平和垄断收益能力的国有企业一般不应列入股份制试点,以免稀释国有股权。但其中亟待转换经营机制,急需以股本方式筹集资金的国有企业,也可以列入股份制试点。
2.参与审定国有企业进入股份制改组的资产范围。
3.界定产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须先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凡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产权,不论企业工商登记时注册为何种所有制或享受何种政策,均应界定为国有。通过产权界定,明确企业产权归属及产权投资主体、产权管理主体,包括国有与非国有,中央与地方,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不同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等。
产权关系复杂,一时难以界定的,不宜进行股份制改组。
4.管理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应依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和确认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审批立项和审核确认。
对非国有投资主体以非货币形态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投入由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或国有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共同以非货币形态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出资新设成立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要核验各方投资价值评定的公正性。
5.参与审批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总体方案。对企业股份制改组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本利润率进行比较分析。股份制改组后的国有资本利润率应高于改组前的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
6.审定股权设置、国家股比例,参与审定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