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四、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14.交通部门要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15.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健全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
16.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
17.发展改革、公安、质检、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选择部分车型在部分省(区、市)开展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的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五、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监管
18.质检、发展改革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包括提高客车车身强度在内的车辆整车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生产企业及车辆产品准入制度,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公告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布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并将该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19.质检、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专家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配合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制订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制订并实施安全标准。质检部门要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扩大缺陷汽车召回范围。
20.发展改革、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新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21.工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质检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查办终结案件回查制度,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
22.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加强机动车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校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