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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的复函
(1996年10月10日 [1996]经他字第2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川高法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46条
的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你院请示报告中的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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