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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67号--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发布《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监发(1993)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发布《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街头食品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城乡街头或集贸市场以及其它类似公共场所中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街头食品经营摊点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相对集中。
  第五条 街头食品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其它污染源。
  (二)场地内的道路、地面平整、坚实;有供水点,水源洁净,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摊点布局合理,划行归市;有相应的食品制作和售货亭、台、橱和防雨、防晒、防风沙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六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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