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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失效]

                 (三)

  技术开发机构要面向经济,多渠分流,走创办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和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道路。
  我国技术开发机械拨款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大批技术开发机构进入了经济建设主战场。在分流和调整中,要大胆探索和实践多种途径,加快技术开发型机构企业化、集团化、产业化进程,促进科技成果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和更富有经济实效地转化现实生产力,使数以千计的技术开发机构,成为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生长点。
  --加快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八五”期间国家从科技、经济发展战略出发,选择具备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开发机构,组建100至150个左右行业或者地区工程技术中心,从事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的研究、开发和服务。国家从政策上给予扶植。
  --探索大院大所走企业化道路。选择10至20个左右综合性大院大所,进行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集团整建制转变的试点。试点单位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建立面向国内外的研究开发和技工贸一体化体制。试点单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并赋予相应的外贸经营权。鼓励试点大院大所与大中企业之间以资产、技术、合同和人才为纽带,组建高科技企业集团,跟踪赶超世界高科技发展水平,参与国际竞争,向国内外承包交钥匙工程。
  --发展行业和地区技术开发中心,鼓励技术开发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按科技与经济发展的合理布局及其特点,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传递结构网络化、系统化。要由技术开发机构积极创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区域技术开发中心,面向企业群体提供技术服务;推动从事产品开发的机构,通过多种形式进入大中型骨干企业、企业集团、鼓励技术开发机构向科技企业和其他技工贸一体化实体方向发展,允许技术开发机构与企业之间通过吸收、参股、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建立经济关系,发展科技产业。
  技术开发机构在向技术企业、企业集团和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过渡期间和转化以后,原有享有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优惠待遇不变。

                 (四)

  社会公益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要立足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逐步构筑成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的新兴第三产业。
  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和长远需要,统筹规划我国社会公益机构的总体结构和布局,在人才分流中,对现有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除少数从事全社会基础技术工作的机构,由国家稳定支持外,大多数要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实行企业化管理,建立起具有生机和活力的自我发展机制。对于一些机构设置分散、重复严重的领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精简和重组,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社会效益的机构。今年内选择几个领域进行试点,从明年起,在其余领域逐步开展分流和调整,力争“八五”末期,使社会公益机构形成比较科学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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