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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失效]

  第九条 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不准浪费粮食和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条 不准设立小灶,多吃多占集体食物,不准喝酒和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一条 节假日或工(课)余休息时间应当在允许范围内,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听到就寝预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端坐或站立,听候点名。不得喧哗、耳语、走动。
  第十三条 就寝前,要抓紧时间上厕所,洗漱、铺放被褥。脱下的衣服整齐地放在枕头一边,鞋放在床下摆成一线。
  第十四条 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准擅自串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看书写字,不准影响他人睡觉。
  第十五条 生病应向管教人员报告,由管教人员或指定人员带领去医院(或卫生所)就诊。
  第十六条 看病过程中,要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病情,听候医生处置,不得无理取闹。不准指名要药,不准索要休息诊断书。
  第十七条 病犯要积极配合治疗,遵从医嘱,按时用药;隔离治疗的,不许到规定范围外活动;批准休息的,按指定地点休息。
  第十八条 搞好个人卫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换,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喝生冷脏水,不吃腐败变质食物。保持餐具完好和卫生。
  第二十条 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劳动时着工作服,定期进行休验,严禁带病上灶。
  第二十一条 除1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手饰等。
  第二十二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室内装饰和谐适度,门窗洁净,洗漱用具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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