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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发布日期:2004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二号发布)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改造机关制定的各项监规,服从管理教育。
  第二条 在服刑期间,必须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
  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和自伤自残;
  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
  不准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拉帮结伙和拨弄是非;
  不准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赌博;
  不准传播犯罪手段,纵恿他人犯罪,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
  不准私藏现金、粮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绳索、棍棒、刃具,未经批准不准穿戴绝缘服装、鞋靴、手套;
  不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找人捎信传话;
  不准恃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
  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摸、毁坏公私物品。
  第三条 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遇有特殊情况,要听从管教人员指挥,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 列队行进要听从口令指挥,保持队形严整,喊口号、唱歌要整齐洪亮。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六条 听到起床号令,迅速起床、整理内务,被褥叠放要棱角分明,大小、高低要符合标准,摆放整齐划一。
  第七条 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第八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方法有秩序地就餐。不准敲击餐具、嬉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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