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存在非邮电单位经营部分邮电通信业务的问题,邮电部与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
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邮部联字216号),随后邮电部又印发了《关于
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邮电业务的审查登记问题的通知》(〔1989〕邮部字402号),各局要认真按文件规定办理。对已经经营通信业务的非邮电单位,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新要求经营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局要认真执行通信业务规章制度,严禁私自为一些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中继线或默许利用电话单机或用户交换机进行无线寻呼、移动通信等经营活动。非邮政部门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要依法予以制止。
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得开放公众业务。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当地邮电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部门可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但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
邮电部门的通信企业也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制订有关规定,不久即可发布执行。
五、合理组织专用通信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邮电通信发展较快,通信能力和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目前长途自动电话骨干网已经形成,为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合理组网提供了物质基础。为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今后凡公用网到达的地方,专用部门未经邮电部门审批不得再自行建设长途通信干线,所需电路由公用网提供。各地邮电部门对组织专用网要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搞好规划和协调,尤其对提供的出租电路要保证质量,并在技术、业务处理、操作维护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对于有大型厂矿地区的通信,邮电部门要参照有关通信技术、业务政策的规定,按照统筹规划,联合建设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地组网。在组网过程中,要本着互惠互利及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分摊建设投资。
六、从服务、协调入手加强行业管理
服务是进行管理和搞好管理的前提,只有服务好,才能管理好,管理好了,才能使我国的通信事业健康地发展。邮电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专用通信部门提供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在出租、合建、联网等方面充分考虑专用网部门的需要、困难和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做到互惠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