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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号
│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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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代码 ┃ 名称 代码 ┃ 名称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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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110000┃安徽省 340000┃贵州省 520000
天津市 120000┃福建省 350000┃云南省 530000
河北省 130000┃江西省 360000┃西 藏 540000
山西省 140000┃山东省 370000┃自治区
内蒙古 150000┃河南省 410000┃陕西省 610000
自治区 ┃湖北省 420000┃甘肃省 620000
辽宁省 210000┃湖南省 430000┃青海省 630000
吉林省 220000┃广东省 440000┃宁夏回族 640000
黑龙江省 230000┃广西壮族 450000┃自治区
上海市 310000┃自治区 ┃新疆维吾 650000
江苏省 320000┃海南省 460000┃尔自治区
浙江省 330000┃四川省 510000┃台湾省 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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