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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   │
          │    │   └────年号
          │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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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代码  ┃ 名称    代码  ┃ 名称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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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110000┃安徽省  340000┃贵州省  520000
天津市  120000┃福建省  350000┃云南省  530000
河北省  130000┃江西省  360000┃西 藏  540000
山西省  140000┃山东省  370000┃自治区
内蒙古  150000┃河南省  410000┃陕西省  610000
自治区        ┃湖北省  420000┃甘肃省  620000
辽宁省  210000┃湖南省  430000┃青海省  630000
吉林省  220000┃广东省  440000┃宁夏回族 640000
黑龙江省 230000┃广西壮族 450000┃自治区
上海市  310000┃自治区        ┃新疆维吾 650000
江苏省  320000┃海南省  460000┃尔自治区
浙江省  330000┃四川省  510000┃台湾省  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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