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劳改机关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相应的奖罚外,还应在活动范围、通信接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二十五条 对罪犯的减刑或假释,由劳改机关的大、中队干部集体研究呈报,支队(监狱)有关部门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按照罪犯综合改造表现,择优依法提请减刑或假释。
综合改造表现包括:(1)罪犯改造的一贯表现;(2)揭发检举违法犯罪的情况;(3)罪犯的原犯罪性质、刑种和刑期,对原犯罪的悔改程度,同时,适当考虑原判有无偏轻、偏重的情况;(4)所获行政奖励次数和奖励总分,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取思想改造分高的。
第二十六条 具有《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六种立功表现的罪犯,不受计分考核的限制,劳改机关应当予以记功并及时依法提请减刑或假释。
第二十七条 对累犯、惯犯的考核、奖励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入监后经半年至1年的考察,方可参加计分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提请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当严格按照《
刑法》和《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核所得积分,供法院审理减刑时参考。待裁定减刑后的下个月起,考核积分重新起算。
第三十条 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应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报送材料包括:(1)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2)罪犯评审鉴定表;(3)奖惩审批表;(4)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决书;(5)历次减刑、改判裁定书的复制件;(6)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证明材料;(7)计分考核的分数等数据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受过奖励或处罚的,区别情况折分入档,与本规定实施后所得积分合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