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干部在计分考核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严禁利用计分考核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满分为55分,劳动改造满分为45分。
第七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思想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
(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二)认真学法,自觉改造世界观,如实向干部汇报思想,检举揭发坏人坏事;
(三)服从管教,严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四)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
第八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劳动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
(一)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
(二)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
(三)物质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注意修旧利废和增产节约;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环境整洁卫生。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九条 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掌握和处理考核、奖罚中的重大问题,具体业务由狱政部门办理。
大队、中队成立由干部组成的考核评审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干部应当直接考核罪犯,做好数据汇总和台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要严格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到的计满分,做不到的扣分,完成好的加分。犯人对加分、扣分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辩,考核评审组或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复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加、扣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罪犯需给予加、扣分时,由分管干部按规定填写《加、扣分审批单》,报考核评审组集体审核后,由主管干部依据该核定的事实和审批权限实行专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