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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应当每月按期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职工本人工资额的1%赔偿职工损失。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男女应同工同酬。
  私营企业的工资标准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或工会组织协商制定,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外,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必须照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国家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左右,职工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退休养老金。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其缴纳退休养老金数额多少和年限长短确定退休金标准,并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职工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企业发给残废金。职工因工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女职工生育,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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