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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试行)

  28.安全保卫、检查、监察、审计、稽核等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自身职责应管的事,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29.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0.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条 对于失职渎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理。
  对未触犯刑律或已触犯刑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政纪处分。凡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小,对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降职以至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加重处分,一般比照直接责任者加一档处分;对于负一般领导责任者,比照直接责任者减一档处分。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犯失职渎职错误的,在给予适当的政纪处分后,将其材料抄送其所在的党组织,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不作为失职渎职问题处理。
  第六条 在处理失职渎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于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七条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1.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已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3.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4.凡行为人不是其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的,不负直接责任;凡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群众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5.凡集体研究作出的错误决定,应追究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的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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