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989年1月20日)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