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船舶所有人的检验申请,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证书管理。各签发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渔业船舶合法从事渔业生产。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重新换发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六、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查力度,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经换证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老旧渔业船舶,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七、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渔港工程船、趸船、港区作业的拖轮和驳船,以及内陆船长12米以下的老旧渔业船舶另行制定监管措施。
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02年5月20日,我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2003年6月11日,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表1.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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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类别 │ 老旧渔业船舶 │ 老旧渔业船舶 │
│ │ 一般船龄 │ 限制使用船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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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 │ 船长<12米 │ 16年以上 │ 21年以上 │
│ 质 ├────────────────┼──────────┼─────────┤
│ 捕 │ 12米≤船长< 24米 │ 20年以上 │ 25年以上 │
│ 捞 ├────────────────┼──────────┼─────────┤
│ 船 │ 船长≥24米 │ 24年以上 │ 29年以上 │
│ ├────────────────┼──────────┼─────────┤
│ │专门制造从事远洋作业和从事深水灯│ 30年以上 │ 35年以上 │
│ │ 光围网作业的 │ │ │
│ ├────────────────┼──────────┼─────────┤
│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远洋作│ 26年以上 │ 31年以上 │
│ │ 业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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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 │ 船长<12米 │ 13年以上 │ 18年以上 │
│ 质 ├────────────────┼──────────┼─────────┤
│ 捕 │ 12米≤船长< 24米 │ 18年以上 │ 23年以上 │
│ 捞 ├────────────────┼──────────┼─────────┤
│ 船 │ 船长≥24米 │ 20年以上 │ 25年以上 │
│ ├────────────────┼──────────┼─────────┤
│ │使用梢木、坤甸木、稠木等特种木材│ 25年以上 │ 30年以上 │
│ │ 制造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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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 24年以上 │ 29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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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钢捕捞船 │ 30年以上 │ 3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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