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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汇调剂中心规程

第四章 外汇调剂价格

  九、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每日参照上日交易成交情况,提出指导价格。
  十、买方和卖方可参照指导价格,提出买入价或卖出价,买卖双方也可自由议价。
  十一、外汇调剂价格根据供求状况浮动,但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最高限价。
  十二、现汇调剂价格以美元现汇调剂价为基础,其他五种外币现汇的调剂价格,按成交当日美元现汇调剂价格,与公布的人民币对其他货币和对美元汇价的中间价套算。外汇额度调剂按美元额度调剂价计算。

第五章 交易程序

  十三、(略)
  十四、委托单位向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提交买入、卖出外汇委托书。
  十五、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根据当日交易情况办理成交,并向委托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六、委托单位接到成交通知后,应在五日内办理外汇与人民币的交割,并交纳手续费。有关交割凭证应在交割完毕后的三日内复印送全国外汇调剂中心。
  十七、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对未成交的委托将通知委托单位。

第六章 交易管理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可运用经济手段干预外汇市场,调节外汇供求,稳定外汇调剂价格。
  十九、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在外汇调剂中心之外私自买卖外汇或私自转让调剂外汇,违者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惩处。
  二十、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在成交前没有收到委托方提交的撤销或变更的申请,一经成交,买方或卖方不论有任何理由都不得撤销和变更,买卖双方在接到成交通知后,必须按期办理交割和结算,未办或拖延办理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一、买入调剂外汇应在六个月内使用,如属正当原因未能按期使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展期六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未用完的调剂外汇,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原买入价低于收购日调剂价的按原买入价收购;原买入价高于收购日调剂价的,按收购日调剂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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