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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7.《办法》第十条,公司要设立外币现钞备用金,应向外管局提出申请、报备内部管理办法,由外管局批准其库存限额,一般可保留5,000美元以下等值外币。外币携带证可定期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领取。其使用情况要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

  8.《办法》第十一条,公司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核销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管局应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按季或半年一次的统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正在制订具体简化放权的有关规定。

  9.《办法》第十二条,合同前期款汇出,外管局应根据其特殊情况酌情审批,避免因审批不及时造成公司损失。审批的原则:(1)必须是承包工程或与其相关的项目项下的用汇;(2)必须是留成外汇;(3)必须是项目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主管经理签字的报告。

  10.《办法》第十三条,公司在境外开户应提出申请,外管局应对其开户国家、地区、开户行、币种、存款限额、账户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在有中国银行的地方尽量要求在中行开户,也可在各专业银行境外设立的分行开立账户。开户后,公司要按《办法》要求报备有关情况,以便掌握境外户使用情况,账户期限一般限制在工程结束后10个月,因为工程项目决算一般在工程结束后3至9个月就可以作出。

  11.《办法》第十四条,公司在境外注册的法人企业在境内外开户只需事后由主管公司报备外管局;其在境内开户视同境外户,从境外汇入的外汇允许汇出,其与境内发生外汇往来及汇出需另行审批。

  12.《办法》第十六条,《现汇账户收支季报表》系指我局制的汇管统7表,但此表不能完全符合需要,我们将作进一步修改。《对外承包企业年度决算表》系指财政部制定的一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外币资金情况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等,地方外管部门可据此审核其留成,考核公司经营情况。考虑到不要增加企业的负担,故不再重新制表。

  13.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外汇担保的比例暂不宜扩大,因为要考虑国家外债的总盘子;如需扩大担保金额,可逐笔报批,以利于更好地使用外资。

  14.公司支付给外商的佣金、回扣及活动费,外管局可酌情审批。

  在贯彻落实《办法》时,各分局就根据当地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发展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局批准后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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