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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过去对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管理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全面,制定这个《办法》非常及时也很必要。

  2.过去对这类国际公司管理过严,不利于公司在境外发展,对这类公司在外汇管理政策上应适当放宽,简化放权,增强企业自身管理意识。

  3.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将管理工作下放给银行、公司,加强事后检查工作和报表制度。

  各分局对《办法》具体条款也提了修改意见,这里就不一一陈述了。

  为能使外管部门与公司统一认识、达到理解,使《办法》更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在4月初和4月末连续在厦门、哈尔滨与经贸部合作司召开两次座谈会,部分分局和公司对《办法》进行共同探讨,之后,我们又与经贸部合作司作了修改。

  总之,经过近10个月的酝酿和十余次的修改,《办法》已于10月1日公布实施。《办法》的实施使对这项业务的管理更加规范化,这是各分局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们对各分局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对经贸部合作司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表示感谢。

  二、关于《办法》条款的说明

  1.《办法》条二条规定,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公司必须是经经贸部批准的,只有经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这类业务公司,才执行本《办法》;

  2.《办法》第三条列举了这类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外汇收支内容,其中公司承包境内外币计价工程、在境外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项下的设计、咨询、代理业务以及开展的单一的技术合作业务都是这类公司近几年拓展的新业务,《办法》把这些新业务的外汇收支纳入了正常的管理;

  3.《办法》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外管局可批准开立不同币种的现汇账户。这种往来账户的收支范围限于第三条规定范围内,收支不需要逐笔审批,外管局可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对账户进行年检。

  4.《办法》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项下带动国内设备、材料出口系指与项目合同合签的;如单签的出口合同则按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公司经营的三类商品贸易也不在此列。

  5.《办法》第七条,公司分给国内分包单位的外汇应是留成外汇,在目前体制下,仍要求分额度和人民币,对分包单位不开现汇账户;待现汇留成推开后,对分包单位可分现汇,并开立现汇账户。

  6.《办法》第八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保留额度留成,但若保留现汇留成,必须单立现汇留成户。现汇留成户的外汇来源于经审核批准的留成现汇,支出按留成外汇的有关规定使用,也可结汇保留额度。对现汇留成户的管理要区别于一般现汇账户,开立现汇留成账户时,将公司过去的现汇留成一次性拨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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