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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对外承包企业年度决算报表;
  十七、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强制收兑外汇、罚款、撤销现汇帐户等处罚:
  1.在境外所得自由外汇未按规定汇回境内;
  2.外汇净收入未按规定上缴;
  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境内或境外开立现汇帐户;
  4.未按规定自行向境外汇款;
  5.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违反国家规定;
  6.未按规定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报表;
  7.未按本办法其它条款规定执行的。
  十八、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各项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办法》第五条,关于公司申请开立现汇往来账户问题,外汇管理机关可根据其业务需要批准开立不同币种的账户。

  二、《办法》第六条,关于带动出口问题,如出口商品系单签合同,按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工程或提供技术、设备安装合同合签,外汇管理机关应审核并保留现汇,待合同结束后,统一办理结汇、留成。

  三、《办法》第十条,外汇管理机关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审核公司库存外币现钞备用金,最高限额为5,000美元。携带外币现钞备用金出境,由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发放外币携带证。

  四、《办法》第十二条,公司遇到特殊情况需在签订合同之前汇出外汇系指合同签订前的信誉款汇出、暂行垫付款等。

  五、《办法》第十三条,“项目完成”系指项目最终验收。

  六、公司为其在境外的子公司承揽工程、开展劳务、技术合作等项目借款进行担保,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司在境外投资,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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