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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 [92]汇管函字第1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为国家多创外汇,我们修定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完善外汇管理制度,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批准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外汇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收支系指:
  1.公司在境外承包、分包工程项目的外汇收支,包括承包合同项下提供设备、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备件;
  2.公司根据签订的劳务合同,在境外开展劳务合作的外汇收支;
  3.公司在境内承包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工程的外汇收支,其中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项下的工程;
  4.公司在境内外与外商开展技术合作的外汇收支;
  5.公司在境外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外汇收支;
  6.公司在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项下设计、咨询、代理的外汇收支;
  7.公司承包我国政府援外项目的外汇收支。
  四、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所得可自由兑换外汇,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留在境外使用外,必须汇回境内。
  五、外汇管理机关可根据公司的申请,批准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往来帐户,并发给现汇帐户使用证。现汇往来帐户只限用于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外汇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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