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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

  一、传闻情况[1]

  传闻涉及媒体名称、传播时间、报道或研究报告署名单位和个人、标题、传闻涉及事项等。

  传闻事项(1)……

  传闻事项(2)……

  ……。

  二、澄清说明[2]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传闻事项(1)是否属实,具体情况。

  传闻事项(2)是否属实,具体情况。

  ……。

  三、其他说明

  1.(如适用)说明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原则及责任追究情况。

  2.(如适用)说明公司对媒体、证券分析师有关报道、报告纠正情况。提请投资者关注纠正情况。

  3.(如适用)明确说明公司对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立场和观点。谴责相关行为人,声明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必要的提示

  1.(如适用)与传闻涉及事项有关的风险提示。

  2.(如适用)无法判断是否属实的风险提示。

  3.(如适用)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风险提示。

  4.《××××报》(网站)、……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切勿轻信传闻。

  [1] 传闻情况部分应注意:①传闻涉及事项应分条说明;②传闻篇幅较大的,应经归纳、提炼后说明要点;③传闻为观点或意见的,应作事项处理。
  [2] 澄清说明部分应注意:①针对传闻事项逐条说明;②传闻与事实不符的,应同时说明相关事项当前状态、未来可能的发展、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信息;③传闻涉及分析的,说明假设条件是否成立、逻辑推理是否严谨、结论是否成立;④确有充分理由无法判断传闻是否属实的,应说明前期查实情况、无法判断的理由及影响、有无进一步查实的计划等;⑤传闻涉及已披露信息的,公告可以提示披露媒体、时间、标题,方便投资者查阅,也可以在突出澄清重点的原则下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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