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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汇额度联局调拨试行对帐办法[失效]

  注:遇有缺项的以“(0)”表示。

第二节 调入局的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调入局的业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调入局对已收入到的邮划调拨单要认真审核全部内容,查验印押,无误之后,办理登记手续。第一联作为调入局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其会计分录如下:
  1.地方留成外汇、中央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301(其他额度种类)--×××单位
  贷:101(或103、104、201、203、204等科目)--额度种类
  收:507调入外汇额度×××项
  2.承包上缴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52待分配外汇
  贷:01出口外汇--×××项
  收:507调入外汇额度--×××项
  第二联盖业务专用章转交拨入单位;每日终了将第三联加计笔数金额填列《调入外汇额度报告表》盖业务专用章后报总局会计处对帐。该报告表累计发生额应等于507科目的累计收方发生额。
  如调入的外汇是以电划方式划来的,则调入局根据电报通知经审核电报挂号、局号和密押等无误后,按以下手续处理:
  (一)根据电报内容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抄件(只填一、二、三联),第一联连同电报通知编制记帐凭证;第二联盖上业务专用章送拨入单位;第三联盖上联局调拨专用章并用红字注明“电划补充报单”字样。于当日报总局对帐。
  (二)当调入局收到调出局“电报抄本”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加注“验对”字样和日期,盖章后定期装订保管备查。如有差错,应立即向调出局查询,迅速处理。

第四章 联局调拨对帐和轧平

第一节 总局的对帐手续

  第十四条 联局调拨的对帐的轧平,是调拨帐务核对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办理。总局对调出、入报告表的处理手续:
  一、调出、入联局外汇额度报告表
  总局收到调出、入局报告表后,要认真进行审核,无误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1.对调出局报单的帐务处理
  借:801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户
   贷:702待核销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户
  2.对调入局报单的帐务处理
  借:802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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