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外汇额度联局调拨试行对帐办法[失效]

第二节 调拨凭证

  第六条 联局的外汇额度的调拨凭证仍使用一式六联外汇额度调拨单,各联用途规定如下:
  第一联做为拨入局借方传票附件;
  第二联做拨入单位记帐凭证;
  第三联做为拨入局报总局对帐单;
  第四联做为拨出局贷方传票附件;
  第五联做为拨出单位记帐凭证;
  第六联做为拨出局报总局对帐单。
  第七条 外汇额度调拨单编号规定如下:
  外汇额度调拨单编号统一使用九位数,前一、二位表示拨出局编号,第三、四位表示拨入局代号,第五、六、七、八、九位为顺序号。
  第八条 各分局(包括总局)调拨外汇额度地区代号为:
  总局会计处 00 总局中央处 01 北京分局  02 天津分局 03
  河北分局 04  河南分局 05 内蒙古分局 06 黑龙江分局 07
  吉林分局 08  辽宁分局 09 山东分局  10 山西分局  11
  上海分局 12  江苏分局 13 浙江分局  14 安徽分局  15
  江西分局 16  福建分局 17 广东分局  18 广西分局  19
  湖南分局 20  湖北分局 21 贵州分局  22 云南分局  23
  四川分局 24  陕西分局 25 甘肃分局  26 宁夏分局  27
  青海分局 28  新疆分局 29 西藏分局  30 重庆分局  31
  大连分局 32  秦皇岛分局33 沈阳分局  34 青岛口岸办 35
  武汉分局 36  哈尔滨分局37 西安分局  38 宁波分局  39
  海南分局 40  青岛分局 41 厦门分局  42 大连办事处 43
  深圳分局 44  成都分局 45 南京分局  46
  第九条 六联单的其它内容填制、审核、编押等均按现行制度办理。
  第十条 凡采用邮划、电划等方式调拨外汇额度业务的均统一使用六联单。
  第十一条 《调出外汇额度报告表》、《调入外汇额度报告表》的编号统一规定为三位数,按连续顺序编,前位号如没有发生,则应填零,例如:第一个报告表编号为00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