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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额度帐户管理和核算暂行规定

  凡港口供应服务,外轮代理公司、海运公司、外运公司等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4.旅游外汇收入
  凡经批准允许接受外币的各旅行社、宾馆等旅游服务部门核给的留成外汇额度;经批准允许接受外币的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商店、购物中心等专门销售旅游商品单位核给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5.劳务出口收汇留成
  凡由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承包和劳务出口公司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6.其他非贸易留成
  凡上述未提到的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21.地方外汇额度
  凡中央每年以固定数字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31.三资企业结汇额度
  凡三资企业的各项贸易和非贸易外汇卖给经批准的出口结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名义开立专户保留的外汇额度。 
 341.调剂外汇额度
  凡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参加调剂并已交割了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51.中央部门(单位)贸易留成
  凡中央部门或单位的贸易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52.中央部门(单位)非贸易留成
  凡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53.外省(区、市)贸易留成
  凡外省、区、市将贸易留成外汇额度调往本省外(工)贸公司委托进口作保证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贸公司分设帐户。
  354.外省(区、市)非贸易留成
  凡外省、区、市将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调往本省外(工)贸公司委托进口作保证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贸公司分设帐户。
  355.外省(区、市)地方外汇
  凡外省、区、市将地方外汇额度调往本省外(工)贸公司委托进口作保证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贸公司分设帐户。
  356.外省(区、市)调剂外汇
  凡外省、区、市将调剂外汇额度调往本省外(工)贸公司委托进口作保证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贸公司分设帐户。
  361.其他外汇暂付
  凡外汇来源不明暂收的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371至386.按汇管统5表16种外汇用途分设科目
  凡地方外汇或留成外汇进口物资及其他用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用汇,用这些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汇管统5表的项目分设明细帐。
  391.辖内往来调出地方和留成外汇
  凡省辖内分局之间的地方和留成外汇额度划拨,调出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调入分局分设帐户。
  392.调出省外地方和留成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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