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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经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在每个赔案的卷袋右上角及“赔款收据”、“代查勘费收据”、“赔款计算书”的第一联上加盖“此案已核、同意划还”的戳记。然后以承保方的“清算中心”为对象,分别作“代理赔清单”(表十一)一式四份;除自留一份外,将另外三份连同“赔款收据”、“代查勘费收据”,“赔款计算书”的第一联作为其附件一起交本“清算中心”财务部门,其余案卷材料归档存查。
  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赔案的必备单证不齐全,则应通知代理赔公司迅速补齐;如属其他差错或错案,则应立即通知代理赔公司纠正。
  第十九条 代理赔方“清算中心”的财务部门在收到“代理赔清单”及其附件后,仅留存一份“代理赔清单”凭以作帐,并迅速将赔款汇付代理赔公司。同时填制“代理赔结算通知单”一式三份(附件一),一份留存,另两份同“代理赔清单”两份及其附件寄承保方省级“清算中心”,以向其收取有关款项。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付赔款(×××省清算中心)
    贷:银行存款
  第二十条 当收到承保方省级“清算中心”汇款后,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付赔款(×××省清算中心)
  第二十一条 代理赔方清算中心在寄出“代理赔结算通知单”及其他流转单证后,如一个月内未收到承保方清算中心的汇款,应主动与承保方清算中心积极联系,以便查明原因;如确系承保方清算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欠款项,则可向总公司货运险代查勘代理赔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四章 承保方清算中心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保方“清算中心”财务部门在收到代理赔方“清算中心”寄来的单证后,应将一份“代理赔结算通知单”(附件一)用作记帐。另一份作为回执联按“代理赔结算通知单”上的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并加盖该清算中心的财务专用章,然后寄给代理赔方“清算中心”,同时将款项汇出并以承保公司为对象,作“代理赔清分单”(表十二)一式两份,除自留一份备查外,将“赔款收据”、“代查勘费收据”及“赔款计算书”的第一联作为“代理赔清分单”的附件一起寄承保公司。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付赔款(××承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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