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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一、代理赔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赔款计算书”四联、“赔款收据”(表六)及“代查勘费收据”四联(表七)后,要认真进行核对;在确认单证齐全、计算无误后,即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要求被保险人在“赔款收据”第一、三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如系个人,则应加盖其私人印章)。
  二、在“赔款收据”及“代查勘费收据”的全部四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及“付讫”戳记,然后将“赔款收据”第二联交被保险人作报帐凭证;自留“赔款收据”第三联、“代查勘费收据”第三联及“赔款计算书”第三联凭以记帐,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付赔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贷:业务费一查勘费
  三、代理赔财务部门在收到本省“清算中心”的划还款后,记帐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付赔款
  四、将其余单证退业务部门备案;两个部门的具体交接手续应在“代理赔立案登记簿”上有所反映。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在收到财务部门转回的单证后,须填制“代理赔通知书”(表八)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径寄承保公司;另一份和“赔款收据”的第一、四联,“代查勘费收据”的第一、二联,“赔款计算书”的第一、二联一起放入代理赔案卷中,然后连同其余案卷材料一起寄省级“清算中心”备案;将第三份“代理赔通知书”连同“出险通知书”一份,“查勘报告”一份,“赔款计算书”的第四联,“代查勘费收据”的第四联存档备查。
  每个赔案的材料需单独放入一个寄卷袋内,并附一份“卷案目录”(表九)。对“卷案目录”中所列明的材料,如果齐备,则在“备注”栏内划“√”;如短缺,则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对“卷案目录”中未列明的材料,需在空栏内逐项填写。
  第十七条 对只代查不代赔的赔案,四联“代查勘费收据”的流转方法与代理赔的案件相同。三份“查勘报告”,一份随“代查勘费收据”第一联流转,另一份则随“代查勘费收据”第四联存档,还有一份随案卷寄交承保公司。

第三章 代理赔方清算中心的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国内货物运输险代查勘代理赔审核清算中心”在收到代理赔公司的案卷后,应认真填写“代理赔清算登记簿”(表十),然后对该赔案进行逐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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