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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1996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的规定,国家对供电营业区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供电营业区已经原电力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颁发了《供电营业许可证》,工作进展是顺利的,但也有一部分地区尚未划分确定。为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和中编办、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编办发〔2000〕14号),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到位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营业区管理工作,要切实做好供电营业区设立及变更的审定、《供电营业许可证》的颁发和供电企业的服务监督工作。
  二、对应划分而未划分的供电营业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有关单位,力争在今年内完成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具体原则为:
  (一)以行政区域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供电营业区范围。
  (二)对历史上形成的跨区供电情况,包括省际、地(市)际和县际的跨行政区供电问题,由相邻的双方供电企业协商调整。如目前本地区供电企业不具备供电条件的,应与相邻地区供电企业签订临时委托供电协议。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电网已形成交叉的供电营业区,为避免重复建设,确保供电安全,双方通过协商调整供电营业区。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协调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间供电营业区的交叉问题,报国家经贸委协调确定。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结合农电体制改革,妥善处理历史上形成的一个行政区内多家供电和交叉供电的问题。坚持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存在多家供电企业的,在按出资关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要按照调整后的供电区域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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