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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等需要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歇业时,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企业停产或停业一年以上,不办理歇业手续的,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证。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检查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三)查处下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的;

  3.买卖许可证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件》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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