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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7日)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令
(第2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议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倪益谨
1998年5月11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第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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