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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堆和临界装置运行安全规定

  7.4 当值反应堆运行人员,出于安全的目的,有权使用紧急停堆按钮(或相当的设备)。
  7.5 为了反应堆安全和有效运行,反应堆运行负责人必须有计划地安排运行人员培训并给予评价。培训内容必须包括全部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下执行规程的训练。
  7.6 除有专门的保健物理人员以外,应对运行人员进行广泛的保健物理训练。
  7.7 对于反应堆各种运行工况必须规定人员配备的最低要求。既要规定人数,还要规定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在整个运行期间,必须明确任定直接操纵反应堆的人员。
  7.8 营运单位或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应有能力对建议的运行方式、修改或实验的安全进行独立审查。
  7.9 反应堆运行计划和使用反应堆的实验计划必须提前编制并由反应堆运行负责人批准。
  8 规程
  8.1 反应堆运行总则包括行政上和组织上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和批准后,由营运单位发布。有关反应堆安全运行和使用的一些专用规程应作为运行总则的补充,并在初始装料前发布。这些规程由反应堆运行组与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和营运单位的其他人员合作制订,并由营运单位批准,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备案。
  这些专用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反应堆和实验设备的启动、运行和停止;
   (2)燃料的装卸、移动及其他堆芯和反射层部件的操作,包括实验设备的入
堆、出堆:
   (3)影响反应堆安全的主设备或系统的日常维修;
   (4)影响反应堆安全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检查和试验;
   包括已批准的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中规定的那些项目;
   (5)人员的辐射防护;
   (6)影响反应堆安全或反应性的运行、维修以及辐照和实验的批准;
   (7)操纵员对预计运行事件以及事故工况(属实际可能)的响应;
   (8)应急处理;
   (9)安全保卫;
   (10)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放射性释放的控制和监测。
   以上多数操作,可采用检查卡方式。
  8.2 这些规程必须按预先规定的内部程序定期进行修改,必要时还须提前修改。
  8.3 操作和使用反应堆的所有人员必须为熟悉和掌握这些规程接受适当和充分的训练并理解遵守这些规程的必要性。
  8.4 运行和使用反应堆的全部规程必须符合批准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8.5 对现行规程中未包括的操作,在该操作开始前应该制订一个专用规程并经反应堆运行负责人批准。
  8.6 在发生危及安全的事件时,运行人员应采取适当的行动,使反应堆和实验回到安全状态。事后应对这个事件进行评价,必要时应根据评价的结论修改规程或编制新的规程。
  9 记录和报告
  9.1 为了反应堆安全运行,营运单位在初始装料前,应备有反应堆设计、建造和运行有关的全部重要资料。并在反应堆运行阶段及时更新这些资料,资料应包括厂址和环境数据、设计技术条件、设备详图和材料细目、图纸及运行和维修手册及其它质量保证文件。
  9.2 营运单位在开始正常运行前要备有有关的调试记录,包括启动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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