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