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
(200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对企业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交易市场,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企业申请其所发行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的,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
1.3 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债券上市条件
2.1 企业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三)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四)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六)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七)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八)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九)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十)债券有担保人担保,其担保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信为AAA级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担保的债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