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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会51号)


各会员单位:
  我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3年8月25日起我所实施新细则(见附件),原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2、我所大宗交易技术系统现正进行测试,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我所仍采用人工受理方式办理大宗交易业务。申请文件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se.org.cn)。
  3、我所会员管理部负责受理大宗交易业务申请,联系电话:(0755)82083503。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本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
  第三条 大宗交易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股、B股、基金、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
  第四条 在本所进行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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