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决议一份(如有);
(六)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申请暨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的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上市公司可从本所网站下载)。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半年度报告一项内容,可免于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则此项只须提供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申请暨登记表一份;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可以派专人报送上述文件,也可以通过传真系统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远程上传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报送(以下称“非专人报送”)。以上文件中,半年报正文、半年报摘要和审计报告(如有)需要提供原件。但采用非专人报送时,上市公司可以用复印件代替,待半年报披露后,应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二、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半年报前一个工作日下午3:30之前将第十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半年报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半年报摘要刊登事宜。如于交易日公布半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1小时。
十三、如公司半年度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非标准审计意见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出具相关类型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及是否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必须实行停牌处理的情形等。
十四、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半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内容。
十五、如果在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其半年度业绩数据提前泄漏,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半年度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六、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应将刊登半年度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